解读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如何认定?犯此罪将受何处罚?
第一条,存在配偶却又去重婚的情况,第二条,或者明明知道他人是有配偶的状态然后还和其结婚的,第三条,会被处以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第四条,或者是拘役 。
释义阐明
我国婚姻法清晰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重婚罪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 。依据本条的规定 ,重婚罪是指 ,有配偶而重婚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条规定了这样两种重婚 行为 一种是 “有配偶而重婚” ,这是指已经结婚的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又与他人结婚 。另一种是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这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 。这里所规定的“明知”,乃是本罪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要是行为人遭受欺骗,并不知晓对方已有配偶却与之成婚,那么便不构成本罪。本条规定的“结婚”,既包含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涵盖虽未登记结婚,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只要是有配偶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管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均构成重婚罪。依照本条规定,对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重婚罪,是这样一种行为,即存在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其他人结婚,或者明明知道对方有配偶,却还是与之结婚 。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乃是一夫一妻制的那种婚姻关系,此一夫一妻制是被我国婚姻法加以规定的一项原则,重婚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婚姻以及家庭制度造成了破坏,对于这种行为必须要给予刑事处罚 。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在本罪客观方面呈现出的状况是,其必然具备重婚的行为,也就是说,存在配偶的人再次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的情况,或者明明知晓他人存在配偶却与之结成婚姻关系的情形,如此便构成了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指的是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通过法律程序没有解除还在持续存在的,算得上是有配偶的人;要是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凭借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逝,那就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和他人结婚,涵盖了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以及虽然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这类情况。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还和其结婚的,是说本人虽然没有配偶但清楚对方有配偶,却故意和其结婚的(包含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这些情况对应的人。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正是因为我国针对事实婚所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也就是有条件地去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唯有在事实婚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才能够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作出规定,其一,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存在未办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情况,并且群众也认定其为夫妻关系,此时要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倘若起诉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那么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要是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那就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一起同居生活,并且群众也觉得是夫妻关系的,一方朝着人民 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是同居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那么可以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要是同居着的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从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理施行那一天开始起,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对待。现在民政部公布施行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时间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限制承认主义,所以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是事实婚都会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问题。依据此情况,只有当事实婚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时,它才会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才会涉及到与其他婚姻关系的重合,进而构成重婚罪 。若是事实婚被认定为不具法律效力的非法同居关系,那么当事人声称的“夫妻关系”,不仅无法得到法律确认,还会遭受法律制裁,如此一来,所谓的“重婚”便没了依据,无从说起了。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和配偶进行登记结婚之后,又跟他人登记结婚从而构成重婚,也就是存在两个法律意义上婚姻的重婚情形。存在配偶的人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其中有重婚者通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进而领取结婚证的情况,同样也存在重婚者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合伙作弊来领取结婚证的情况。
2.先是跟原配偶去进行了登记结婚,而后呢,又与他人没进行登记,却以夫妻这种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进而构成了重婚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先有法律婚然后再有事实婚的这种类型 。
3. 并没有与配偶以及他人进行登记结婚,然而却和配偶以及他人,曾经先后或者同时,以夫妻关系共同居住进而构成重婚,这就是所谓的两个事实婚状态下的重婚情况 。
先存在与原配偶未进行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情况,此后竟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从而构成了重婚的情形,这便是先有着事实婚姻而后成立法律婚姻这种类型。
5. 处于没有配偶的状态,然而明明知道对方是有配偶的,却与对方进行了已登记结婚的行为,或者是以夫妻关系共同居住进而构成重婚 。
(三)主体要件
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一,是那些已有配偶之人,于夫妻关系存续的期间之内去和他人再度构建婚姻关系;其二,是那些尚无配偶之人,明明知晓对方存在配偶却还与对方缔结婚姻 。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本罪呈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明知他人存在配偶,还与之结婚,或者自己有配偶,却故意和他人结婚。若是无配偶的一方确实不知道另一方有配偶,进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那么无配偶的这一方不构成重婚罪,而有配偶的那一方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各式各样的,有的基于喜新厌旧,有的源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受封建思想影响等等。不过,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要义

一、注意重婚与通奸的区分
与已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中的一方暗中发生不应有的两性关系的行为被称作通奸,这种行为违背社会主义道德,不过依据刑法规定并不构成犯罪,可视具体情形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批评教育,再者给予党团、行政纪律处分 。
二、注意事实上的重婚与同居、临时姘居关系的区分
之所以说重婚罪的主要特征在于男女一方或者双方之中处于配偶状态的人之间进行非法构建夫妻关系方面举措之为,《婚姻法》第3条 不但说明了不准重婚,并且还表明“不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按照经由2001年12月27日所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好多事项的阐释(-一)》第2条的阐释,《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状况,乃是说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并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固地共同居住于此般 。倘若男女双方虽有同居行为,然而并非“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是随时随地能够自行分开并解除关系,处于一种易于自由拆散的状态,那么这种关系仅仅属于临时的好居关系,属于单纯的非法同居范畴,不能将其认定为重婚行为。实际生活当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有的人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或许也未曾举办结婚仪式,但是两人确实是以一种如同夫妻般的关系共同生活,也就是相对他人而言是以夫妻关系来对待彼此,而且周围群众对此也都予以认可,那么这种情况则需要认定为事实上的重婚 。对于事实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里清楚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即1994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由民政部发布的条例,发布施行以后,有配偶的人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旧要按重婚罪定罪处罚。2003年8月8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经过修订,之后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并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不过,上述“批复”依旧能够参照执行。
三、司法实践中注意掌握政策
对于人民法院处理重婚案件时所秉持的总的政策精神而言,存在这样的情况,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前发生的重婚现象,通常情况下不会再去进行追究,而在1950年《婚姻法》开始实施之后出现的重婚行为,务必要严格坚守一夫一妻制这一原则,根据各异的具体情形,予以严肃认真的处置。处理具体案件之际,要维护法律严肃性,要从实际出发,要依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状况、重婚缘由、重婚时长、有无子女以及子女利益等情形全面考量,依法处理:对于因喜新厌旧、玩弄异性、好逸恶劳、贪图享受、骗取财物或者有“传宗接代”想法而重婚的,除解除其非法婚姻关系外,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存在一些农村妇女,她们因为严重自然灾害、生活方面处于困难等缘由,选择外出并与他人重婚或者同居,对此应当严肃地向她们指明,重婚这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然而通常情况下可不按照重婚罪来论处。 (3)有部分妇女,她们是因为反抗包办、买卖婚姻的情况;或者是一贯遭受虐待,并且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坚决提出离婚,不但没有得到支持,反而遭受迫害,才与他人重婚的,这种情况同样不应按照重婚罪来论处。
四、对特殊原因形成的涉台婚姻关系不以重婚对待
就像上面所讲那样,我国的法律对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禁止的规定。然而关系到台湾地区婚姻的案件,它有着自身所特有的性质。因为夫妻双方在大陆分开之后,并没有去办理离婚的相关手续,然后又各自分别在台湾地区或者大陆重新和他人结婚,或是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长时间共同生活,才形成了实际上的夫妻关系,所以应当依据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把原来的婚姻关系认定为早已废止,进而维持后来所形成的婚姻关系。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原,于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对这种因特殊原因形成的婚姻关系,我们不以重婚对待,当事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受理。
五、确定重婚罪的同时要解除非法婚姻关系
针对构成重婚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之时,对于由于犯重婚罪所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当宣告将其予以解除。
六、重婚罪属于公诉与自诉交又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规定,存在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重婚案件,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被害人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量刑标准
按照《刑法》第258条所规定的情形,要是犯了重婚罪的话,会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这里的“重婚”既包括登记婚也包括事实婚。
2.对于无配偶者跟有配偶者结婚这种情况,唯有“明知”对方身为有配偶之人,却仍与之结婚,才能够构成重婚罪;要是其是遭受欺骗,实实在在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则无法成立本罪呐。
首先,存在规范化量刑这一情况。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重婚罪的量刑没有作出相应规定。接着,这主要是因为本罪在司法实践当中并不常见。最后,并且最高司法机关还没有总结出一套成熟的量刑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以前,司法人员应当依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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